美國作為全球國外商標中申請量最大的國家,就很多企業(yè)都想創(chuàng)立美國品牌。但是,美國是以商標實際使用為前提的,很多客戶都對“商標使用證據”有疑問,什么是商標使用證據?哪些材料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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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使用在先”為原則的國家,尤其是注冊大國“美國”,商標注冊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明,并且在商標無效或出現糾紛時,提交使用證據能有效證明自己的商標在使用以提升自己的勝訴率。
一、美國商標使用證據的概念
美國對商標專用權的確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一個商標只要投入商業(yè)使用,即使沒有注冊,也擁有商標專用權,在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爭議時,美國USPTO將裁定商標專用權屬于最先使用者。
所謂在美國之使用證明,通常是指商標在實際商品貿易中使用的實例或實樣(英文名稱是Specimen),它可以是該商標“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的照片,其中商標的字樣和圖案應能清晰地辨認。所謂“附”一字是指:
1)印刷;
2)蝕刻;
3)將商標的標簽粘貼或系在商品或其包裝盒上。
同時要注意的是:國商標即使在注冊成功后的第五年和第十年也分別需要向商標局提交相應資料以延續(xù)該商標繼續(xù)有效。
二、美國商標使用聲明的形式
申請美國商標注冊時,申請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聲明。商標使用聲明中須包括將商標使用于商標注冊申請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關于使用證據,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
1)實際使用方式: 申請時須提交首次使用日期和地點,以及實際使用證據,授權時不加收任何費用。
2)意向使用方式: 申請時只需提交一份意向使用聲明,待授權時才提交實際使用證據。
3)國內基礎方式: 如國內已有注冊或申請商標,可基于該國內基礎進行提交,無需提交實際使用證明或意向使用聲明。
三、可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
根據商標使用的范圍,商標使用證明材料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商業(yè)上的商標廣告;相關商品/服務的宣傳材料;交易文書(發(fā)票、合同、報關單等);商品包裝或服務場所印有商標LOGO的照片等等。
注意:要求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明材料須與美國商標所注冊的類別保持一致。
1)商品商標使用證據
申請人可提供清晰顯示商標的包裝、標簽、衣服吊牌、容器標識等。
注意:發(fā)票、訂單、收據、宣傳冊、產品目錄、新聞稿、名片和文具不是該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證據。
2)服務商標使用證據
申請人可提供清晰顯示商標的與服務相關的標志、宣傳冊、廣告、名片、文具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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