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香港公司注冊處除名的香港公司,可申請恢復的方式為:行政方式
(1)所有股東/董事均同意恢復香港公司。
(2)在恢復香港公司前,需要補繳所有政府罰款,包括:沒有年審所產(chǎn)生的周年申報表罰款、商業(yè)登記證罰款以及其他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
(3)在恢復香港公司時,除了提交歷年的周年申報表表格和費用以外,還需要同時提交一份《本地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4)如果該香港公司董事/股東超過兩位(含兩位)時,需要其他的董事/股東簽署一份授權書,授權給其中一位董事來簽署相關的文件。
二、因注銷或清盤而解散的香港公司,可申請恢復注冊方式為:法律方式
(1)需要委托香港律師,向原訴訟法庭申請恢復香港公司。
(2)當法院接到律師的陳述并調(diào)查后,會發(fā)出相關文件,在收到文件后才可去政府提交相關資料和繳交費用。
(3)以法律的方式恢復香港公司,政府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4)政府在收到費用和文件資料后審批